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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半年确诊患职业病,用工单位该不该赔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发布日期:2018-7-12

  【案情】

  郭某于1982年至2015年在柳林某煤焦有限公司从事砍煤工、瓦检工、锅炉工等工作。2016年5月,其被确诊为煤尘肺二期。随后,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

  2017年4月17日,柳林县劳动仲裁委裁决柳林某煤焦有限公司支付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385.23元及郭某职业病诊断、鉴定费1647.3元。

  公司不服,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柳林某煤焦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537.2元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费1647.3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评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郭某所患职业病构成工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上诉人郭某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提供退休后至职业病确诊期间的工作情况为由提出异议,但尘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粉尘所致,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按就高原则以劳动者退休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因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工种,参照山西省2016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36307元计算,结合有关规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63537.2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上诉人柳林某煤焦有限公司未为郭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故被上诉人郭某的医疗费用、鉴定费用依法应由其承担。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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