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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940元/月
7月1日起执行,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20元
来源:苏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7-6-26

  本报讯(记者 邵群)昨天下午,苏州市人社局发布最新消息,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自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一类地区同步上调120元,由原1820元/月调整为1940元/月。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一类地区标准,由原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按规定,企业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近年来,我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构筑起保障和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底线,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昨天,省人社厅公布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对此,我市迅速作出反应,充分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与省定一类地区的标准同步上调120元/月的调整方案。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在促进富民增收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于民,实现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促进我市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同时,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资源,尤其熟练技术工人日益增多的需求,缓解用工缺口,提升劳动用工的综合竞争力。此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激励和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集聚更多的技术型、创新型人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是加班加点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据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规定,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昨天,市人社部门特别提醒,企业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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