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怀孕女职工伪造病情证明后休假,单位发现劝说无果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后提醒,怀孕期的女职工要自重,不能任性,特殊情况下也会被辞退。
陆某2016年7月入职如东县某服装厂做缝纫工,同月厂方与之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2018年4月得知怀孕,5月4日其到某医院检查,次日向厂方提交注明“孕期小腹胀痛,身体劳累,建议休息半个月”的《病情证明》,要求休假,厂方同意。两天后,与陆某同车间的方某反映称怀疑其休假有“猫腻”,厂方派人去医院核查后结果显示,证明是伪造的。
随后,厂方先两次派人与其沟通无果。9日,厂方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派人送达载有“……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且你个人持有的厂方《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无故缺勤3天为严重违纪,给予辞退处理……因你违反规章,厂部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内容的通知书。
对此,陆某不服,理由是怀孕期间需要休息,不属于旷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还应支付赔偿金。于是她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工作人员派人核查后,就此向陆某进行解释宣传。据介绍,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但对此有少数女职工或存在理解的误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虽然限制了用人单位因非员工主观过错、经常性裁员的原因对“三期”女职工行使解除权,但并未限制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
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解释,陆某向厂方提交的《病情证明》虚假,其行为就已违背诚信,其程度比旷工更严重。且厂方先后两次派人做工作,指出问题、讲明后果。在此情形下,即使处在孕期,厂方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行为不违法。
工作人员对此提醒,“三期”女职工固然受到法律特殊保护,但处于保护期的女职工并非可以规避一切劳动法律法规,在此期间,同样应当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一旦因为自身行为不慎,导致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后果,企业照样可以行使解除权。
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张水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