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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职工保护或将列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8-7-26

  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设置作出明确界定,明确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是发现问题、提供信息,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

  《条例(草案)》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规定作出调整,使监督组织的设置能够符合工会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律监督的实际需要,发挥工会有组织的群众监督的实效。其中规定,各级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条例(草案)》将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分为两个层级来规定,第一层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组织、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二层级,规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主要是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在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并明确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职责是发现问题、提供信息,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女职工保护列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

  有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提出,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情况等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当列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据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有: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一函两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为切实保障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草案)》优化了“一函两书”工作流程,建立循序渐进、简便高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其中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口头提示;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问询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经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请同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不适当、不真实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接受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提请,可以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并移交相关材料。(河北新闻网记者李春炜 实习生李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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